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和犬只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