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