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