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登记和防疫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