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