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登记和防疫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二)犬只死亡;(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四)其他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