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