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未养犬的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寄养犬只已办理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