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登记和防疫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三)已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四)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的记录;(六)饲养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数量符合规定。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对绝育的犬只登记或年检时可以适当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