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