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