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市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统计机构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