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市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统计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统计机构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