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