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或强迫统计人员修改。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