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属于公民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