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定、提供和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全市性的统计数据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