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定、提供和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全市性的统计数据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