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建立统计机构或指定统计负责人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