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五条有效本市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一)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二)区、县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该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