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六条有效统计调查表的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全市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业统计调查表,发到本系统内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发到本系统外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附有说明书,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文号。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