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区、县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该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