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不得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适度开发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