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建筑风格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