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