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损毁古树名木的;(二)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