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