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