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