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