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