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擅自移植;(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其为支撑物等影响其正常生长;(三)擅自采摘果实;(四)擅自修剪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毁其原貌;(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埋设管线等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六)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