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