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确认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对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防腐措施,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未经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