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毁或者生长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养护单位采取抢救、复壮等相应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