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严重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