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报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