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