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改革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