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改革创新工作研究,积极推广改革创新成果。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改革创新的理论研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