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单位的改革创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上级单位可以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有关改革创新方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三)改革创新方案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