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改革创新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效果评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