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研究和讨论。改革创新方案通过后,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的,也可以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行推广。其他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论证、研究决定后,即可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