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未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或建筑垃圾运输人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