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