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采取有效保洁措施进行隔离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