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