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建筑垃圾排放人与建筑垃圾运输人统一结算,不得向运输车辆驾驶人支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