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