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