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二十条已修改建筑垃圾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二)实行分类运输;(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四)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抛撒;(六)运输车辆随车携带《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