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建筑垃圾运输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后,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对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并将企业、车辆、驾驶人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