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农村村民自建房屋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建立一个窗口受理、一次申请一次办结的农村自建房屋联审联办制度。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