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